《保險稅稅念》搞錯1個關鍵,壽險保單居然要繳遺產稅!!

《保險稅稅念》搞錯1個關鍵,壽險保單居然要繳遺產稅!!

婚後小薇成為全職媽媽,老公阿強為了全家的經濟,經常加班熬夜打拼。有次阿強出了小車禍受傷,讓小薇警覺萬一家中唯一的支柱倒下,全家人的生活一定會大受影響,因此就決定要幫老公阿強買保險。小薇以自己為要保人,老公阿強為被保險人,投保了終身壽險來守護全家。10年後,小薇得了癌症過世,沒想到當年為了阿強買的終身壽險居然要繳遺產稅,讓全家人錯愕不已!
 
許多人第一時間會想到,壽險保單的死亡給付,不用計入遺產總額,應該是免遺產稅的呀!上網google遺產及贈與稅法,其中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看到法條內容後,你知道為什麼阿強的終身壽險要繳遺產稅了嗎?
《保險稅稅念》搞錯1個關鍵,壽險保單居然要繳遺產稅!!
 
保險稅稅念幫你分析三個重點觀念:
 

1.要、被保險人不同人時,當要保人先身故,保單價值須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

 
依照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負責繳交保險費之人。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會給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在上面的例子中,小薇以自己為要保人,老公阿強為被保險人,小薇得了癌症過世,小薇並非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不會給付保險金,而且保單繼續有效,所以並不適用不列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但是因為要保人小薇身故,所以必須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而由於小薇幫阿強投保的終身壽險保單是具有保單價值的,所以必須列入小薇的遺產總額並繳交遺產稅。
   

2.身故前將要保人改為配偶或其他人,仍有遺產稅或贈與稅問題

 
這邊要特別提醒,由於終身壽險保單具有保單價值,若將要保人改為其他人是屬於贈與行為,應該要辦理贈與稅申報。雖然小薇跟阿強是夫妻,可免贈與稅,但若小薇趕在身故之前才把要保人改成阿強,還是無法規避遺產稅!因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3.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則須留意所得稅問題

 
除了上述兩點之外,另外提醒人壽保險能夠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前提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投保的動機並不是要用來規避遺產稅的才可以適用。若本次的案例身故者改為老公阿強,由於保單是以小薇為要保人,老公阿強為被保險人,不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條件。但由於該張保單投保期間已經超過10年,沒有明顯規避遺產稅的特徵,若受益人是小薇,則無稅負問題;若受益人為小孩,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需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來申報。

可參考這篇:《保險稅稅念》保單之受益人≠要保人時,小心被國稅局盯上

 
至於,國稅局要如何辨識投保的動機是不是規避遺產稅?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國稅局所公布的實質課稅原則核課案例,摘要常見特徵如下,稅務機關會綜合個案的情形來判定。
 
分類
特徵
說明
被保人體況
高齡投保
70~80歲以上投保(沒有明確年齡定義)
帶病投保
罹患重大疾病後或臥床時期投保
投保行為
躉繳投保
一次繳清大額保單
短期投保
身故前投保
舉債投保
貸款繳交保險費
鉅額投保
投保金額高出保障需求,高於一般水準
保險給付與保費關係
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交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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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參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12年10月6月發布之新聞稿<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之人壽保險,記得要納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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