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照顧弱勢族群,錢交少少,保護多多
▼什麼是微型保險?
1.保費便宜:
平均一天不到1元的保費就可以享有最高50萬元的意外身故或意外失能保障,保費相當便宜親民。
2.內容簡單:
保障期間均為一年期,保障內容簡單,以壽險、意外險、意外醫療險為主。
3.投保快速:
現在不只可以透過保險公司業務員協助投保外,還可以透過網路投保,投保流程方便快速。
▼誰可以投保微型保險?
1.經濟弱勢:
序號 | 符合資格條件 | 證明文件 |
1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第2點合計數者不適用。 | 個人身分證明及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2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 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2.特定身分族群:
序號 | 符合資格條件 | 證明文件 |
1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者或其家庭成員。 | 政府機關提供之戶籍證明文件;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2 | 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檢附原住民人民團體核准立案證明及該由原住民人民團體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3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漁船船員手冊或其他相關文件;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4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 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5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 社會福利慈善團體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6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 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相關證明文件;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7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 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證明文件/低收入戶卡/中低收入戶核准公文;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8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團體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9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相關證明文件;家庭成員投保者須提供家庭成員認定資格。 |
10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 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
▼微型保險的保障有什麼?政府有補助嗎?
保險種類 | 保障內容 |
一年期定期人壽保險 | 身故保障、完全失能保障 |
一年期傷害保險 | 意外身故保障、意外失能保障 |
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 | 意外醫療(限額內實支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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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自1994年正式營運以來,具有深厚的保險規劃與服務經驗。我們提供種類眾多的保險商品供您選擇,不論是微型保險或是醫療險,我們都能替您找到最適合的保險種類,用最全面的保護,給你踏實的保障!填寫下表即可免費預約諮詢全球人壽專業顧問,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保險規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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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識別類:
1.辨識個人者:如姓名、職稱、住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2.辨識財務者: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等。
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殘障手冊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二)特徵類:
1.個人描述: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2.身體描述:如身高、體重等。
3.習慣:如抽煙、喝酒等。
(三)家庭情形:如結婚有無、家庭成員之細節等。
(四)社會情況:如所有或具有其他權利之動產或不動產之價值等。
(五)財務細節:如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外匯交易紀錄、票據信用、保險細節等。
(六)健康與其他:如醫療報告、治療與診斷紀錄、檢驗結果、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資料等。
(七)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各醫療院所。
(四)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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