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支實付上限額度太低?搭配「自負額」拉高保障更划算
▼醫療費用不斷高漲,自付上限提高、自費項目多
▼實支實付醫療險的額度夠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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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識別類:
1.辨識個人者:如姓名、職稱、住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2.辨識財務者: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等。
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殘障手冊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二)特徵類:
1.個人描述: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2.身體描述:如身高、體重等。
3.習慣:如抽煙、喝酒等。
(三)家庭情形:如結婚有無、家庭成員之細節等。
(四)社會情況:如所有或具有其他權利之動產或不動產之價值等。
(五)財務細節:如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外匯交易紀錄、票據信用、保險細節等。
(六)健康與其他:如醫療報告、治療與診斷紀錄、檢驗結果、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資料等。
(七)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各醫療院所。
(四)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方式行使上述權利(查詢台端個人資料可另以本公司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