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稅稅念》變更保單要保人,漏了這件事,當心國稅局找上門!

《保險稅稅念》變更保單要保人,漏了這件事,當心國稅局找上門!

近年來保險觀念普及,許多父母在孩子出生後就會以自己作為要保人,幫心肝寶貝做好保險規劃。等到孩子長大成年後,就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的名義,方便孩子未來執行保單的相關權益。很多人都以為變更要保人只要向保險公司做好契約變更申請就完成,卻忽略了可能有贈與稅的問題,等到國稅局上門,不但得加計利息補稅,還會被裁處罰鍰喔!
 

為什麼只是變更要保人,卻要繳納贈與稅?

 
首先釐清,並不是所有的保險變更要保人都有贈與稅的問題。必須是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如壽險、年金險等,才有贈與稅的問題。簡單來說,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就相當於財產,而要保人是這筆財產的擁有者,將財產贈與別人,就需要繳納贈與稅。
 
從法源依據來看,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變更要保人要依法繳納贈與稅


變更要保人贈與稅要怎麼計算

變更要保人的贈與稅計算,是以申請契約變更日作為贈與日,以契約變更當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來申報贈與稅。以下為財政部公告113年發生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如果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244萬元,就要記得申報贈與稅。
 
贈與金額
稅率
0~244萬元
免稅
超過244萬元~2,500萬元
10%
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
15%
超過5,000萬元
20%
 
參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提供的案例(註):
王爸爸在民國100年時投保了一張年金保險,並以王爸爸為要保人,女兒王小君為被保險人。後來王爸爸在110年時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女兒王小君,但是忘記要申報贈與稅。後來被國稅局查獲,就依照申請要保人變更的契約變更申請日當天的保單價值計算後,認定贈與金額約400萬元。由於金額已經超過了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王爸爸除了必須補繳贈與稅額並加計利息約18萬元之外,國稅局還依相關規定裁處了罰鍰。
 

保險稅稅念提醒:

 
有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們,如果你或家人也曾經有變更過保單的要保人,建議趕緊檢視一下是否有超過當年度的贈與稅免稅額。只要還沒被檢舉或是還沒被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己主動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加計利息補稅就好,不會被裁處罰鍰喔!
 

有關報稅的問題,都可以洽詢國稅局,會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有關保險的問題,歡迎免費預約諮詢全球人壽專業顧問,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保險規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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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參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16日發布之新聞稿<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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